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河北登峰电器有限公

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河北登峰电器有限公司被罚没近元

河北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5日对河北登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热毯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河北登峰电器有限公司

年8月1日我队接到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072121)和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TTXmm电热毯的检测报告(赣质检D23J号),检验结论: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依据《江西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年1月20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TX70的电热毯条,成本价10元/条,销售价12元/条,于年1月22日全部销售给吉安市顺发家纺批发部,货值金额元,获利元,全部售完,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销售电热毯的数量及销售价格;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该报告;

5、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

年8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年10月16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受到过行政处罚(新市监处号),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2《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从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共计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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